行為準則
第九部分:電子設備
禁止學生使用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智能手機、照相手機、mp3播放器、ipod、ipad或任何類似設備。大樓校長或班主任可為教學或緊急目的批準例外情況。
在未經授權使用的情況下,該設備將被沒收,並在課程或學校日結束時歸還給學生。在第二次或連續違規時,該設備隻會歸還給父母。本行為準則中規定的其他處罰也可作為上述處罰的替代或補充。
濫用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短信、色情短信、口頭評論、圖形和符號交流、通過電子郵件、即時消息、博客、誹謗個人和在線個人投票網站進行的書麵交流,支持個人或團體故意的、重複的和敵對的行為。
學生不得參與基於實際或感知的種族、膚色、體重、國籍、民族、宗教、宗教實踐、殘疾、性取向、性別/性別認同或任何其他受法律保護的狀態(網絡欺淩)進行貶低或嘲笑的電子通信。管有及/或傳播兒童色情資料可被檢控,並須向警方報案。違反學生互聯網安全政策可能會根據濫用的嚴重程度得到2級或3級的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