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守則

第十一節:聯係執法部門

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必須通知適當的地方執法機構構成犯罪的法規違規行為,並在實際影響學校的命令或安全性時,在實際情況下會嚴重影響學校的命令或安全性,但在沒有的情況下,不再是業務遲到校長或他/她的指定人員了解了違法行為。該通知可以通過電話發出,然後在打電話的同一天郵寄的信件。該通知必須確定學生並解釋違反行為準則並構成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