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

第十二節:體罰

體罰是為了懲罰學生而對學生實施的任何體罰行為。嚴禁區職員體罰學生。

但是,在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替代程序和方法不能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

  1. 保護自己,其他學生,老師或任何人免受身體傷害。
  2. 保護學校或他人的財產。
  3. 對行為妨礙學區職能、權力和職責的有序行使和履行的學生,如該學生拒絕製止進一步的破壞行為,則約束或開除該學生。

學區將根據州教育廳廳長的規定,向廳長提交所有關於體罰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