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為準則
第十三節:搜查和調查
教育委員會致力於確保學校財產和學校活動的安全和有序的氣氛。為了實現這種環境,任何被授權對學生進行紀律處罰的學校官員都可以詢問學生是否違反了法律或地區行為準則。
在被學校官員詢問之前,學生無權得到任何“米蘭達”式的警告,學校官員也不被要求在詢問學生之前聯係學生的父母/監護人。然而,學校官員會告訴所有學生他們被詢問的原因。
此外,董事會授權督學、教學樓校長、助理校長、學校護士和地區安全官員對學生和他們的物品進行搜查,在大多數情況下,除了下文所列的例外情況,如果被授權的學校官員有合理的懷疑,認為搜查將產生學生違反法律或地區行為守則的證據。
經過授權的學校官員可以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對學生的物品進行搜查,但搜查的侵入性最低,比如觸摸書包的外麵,隻要學校官員對這種非常有限的搜查有合理的理由。
經授權的學校官員也可以根據可靠的線人提供的信息搜查學生或學生的物品。除地區雇員以外的個人,如果他們以前提供的信息是準確和經過核實的,或他們的承認違背了自己的利益,或他們提供的信息是獨立從其他來源獲得的,或他們看起來是可信的,他們所傳達的信息涉及對安全的直接威脅,他們將被視為可靠的線人。地區雇員將被認為是可靠的舉報人,除非他們知道以前提供的信息是不準確的。
在搜查學生或學生的物品之前,被授權的學校官員應該試圖讓學生承認,學生擁有違反法律或地區行為守則的物證,或讓學生自願同意搜查。搜查將被限製在尋找所需證據的必要範圍內。
在實際情況下,搜查將在行政辦公室的隱私範圍內進行,當搜查學生的物品時,學生將在場。搜查工作將盡可能在兩名成年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學生儲物櫃、課桌和其他學校儲物處
本行為守則中有關搜查學生及其物品的規定不適用於學生儲物櫃、課桌和其他學校儲物場所。在這些地方,學生沒有合理的隱私期望,學校官員對它們保持完全的控製。這意味著,學生的儲物櫃、課桌和其他學校儲物場所可能在任何時候受到學校官員的搜查,而無需事先通知學生,也無需學生的同意。
條搜索
任何學校工作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對他人進行脫衣搜查。就本條而言,要求脫去外衣或外套,或鞋襪,不構成脫衣搜查。在不太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這樣徹底的搜查是必要的,警察應該被傳喚到現場。
金屬探測器檢查
奧爾巴尼市學區的學校可能會配備bwin赞助步行式金屬探測器,和/或手持“魔杖”金屬探測器。董事會可以獲得便攜式步入式單元或手持棒單元,可根據要求在學校或其他建築中使用。在適當的情況下,學校官員可以使用金屬探測器搜查學生的書包、錢包和其他個人物品。
就這一政策而言,“金屬探測器篩查”指的是在指定日期對進入學校設施的學生或其隨身物品使用金屬探測器(步入式裝置或手持棒式裝置)。
以下是本政策授權的金屬探測器篩選類型:
- 不定期隨機檢查:隨機金屬探測器檢查是發現和阻止擁有武器並防止其後果,主要是學生暴力在學校發生的一種有效和必要的手段。隨機放映是指不定期進行的放映,也不是由於特殊的安全考慮或特殊事件而必須進行的放映。督學或其指定人員或學校官員可授權在一天的特定時間段內隨機選擇的日子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使用學校人員操作其學校可用的金屬探測器(任何步入式裝置和/或手持魔杖的組合)。
- “按需”檢查:主管或他/她的指定人員或學校官員可以授權在特定的日子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以解決特定的安全問題(如最近發生在社區的暴力事件),或在舉行特殊活動(如體育比賽)的日子,使用學校人員操作學校可用的金屬探測器(任何步行單元和/或手持魔杖的組合)。
- 每日隨機檢查: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或學校官員可授權每日金屬探測器檢查,使用學校人員操作其學校可用的金屬探測器(任何步入式裝置和/或手持魔杖的組合)。每日隨機調查應包括對某一所或多所特定學校的全體學生中隨機選擇的一部分進行調查。
任何根據本節進行搜查的人激活金屬探測器都可能構成合理的懷疑,從而有理由進行更具侵入性的個性化搜查。
如果啟動金屬探測器導致發現違禁品,應根據本行為準則和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時記錄該啟動和發現。
進行查冊的獲授權學校官員應負責及時記錄有關每次查冊的下列信息:
- 查詢學生姓名、年齡、年級;
- 搜查理由;
- 舉報人的姓名;
- 查冊目的(即查冊目的是什麼);
- 查冊的種類和範圍;
- 進行搜查的人員及其職務;
- 如果搜查有證人的話;
- 搜索時間和地點;
- 搜索結果(即找到了哪些項目);
- 處理發現的物品;而且
- 父母通知的時間、方式和結果
教學樓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人應負責保管、控製和處置從學生處拿走的任何非法或危險物品。校長或校長指定人應清楚地標記從學生身上拿走的每件物品,並保留對該物品的控製權,直到該物品被移交給警方。本人或本人指定人負責親自向公安機關送交危險物品或違法物品。
所有被授權的地區工作人員都有權調查在學校財產或學校活動中涉嫌消費或使用酒精或非法物質的行為。此類調查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搜查學生儲物櫃、課桌和其他儲物空間;
- 搜索學生服裝;
- 詢問學生;
- 進行篩選前測試(例如檢查協調能力、行為習慣、語言能力);而且
- 使用手持式呼吸測試裝置
地區官員致力於與警察和其他執法部門合作,以維持一個安全的學校環境。警察隻有在具備以下條件時,才可進入學校設施或學校活動場所盤問或搜查學生,或進行涉及學生的正式調查:
- 授權該學生離校的搜查、逮捕令或其他法院命令;或
- 有可能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經發生在學校的財產或學校的活動。
在警察被允許詢問或搜身任何學生之前,校長或其指定的人應首先設法通知學生的家長,讓家長有機會在警察詢問或搜身期間在場。若警方在詢問或搜查前無法聯係到學生家長,則不得進行詢問或搜查,除非學生已滿16歲或以上。校長或指定人也將在警察在學校或學校活動中詢問或搜查學生時到場。
在學校內或學校活動中被警察訊問的學生將享有與校外相同的權利。這意味著:
- 他們必須被告知他們的合法權利。
- 如果他們願意,他們可以保持沉默。
- 他們可以要求律師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