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為準則
第十九部分:殘疾學生
就本節的行為準則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 休學是指根據《教育法》第3214節所規定的休學。
- 調離是指因紀律原因將學生從當前的教育安排中調離,而不是由公正的聽證官員因學生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傷害的風險而下令暫停或更改安置到臨時替代教育環境(IAES)。
- 臨時替代教育環境指的是一種為期45天的臨時教育安置,與導致IAES安置的行為發生時學生當前的安置不同,它使學生能夠繼續在一般課程中取得進步,盡管在另一種環境中,可以繼續接受這些服務和修改。這包括學生當前的個性化教育計劃(IEP)中所描述的內容,這將使學生能夠滿足IEP中設定的目標,並包括針對導致IAES安置的行為的服務和修改,旨在防止行為再次發生。
學校工作人員可下令暫停或解除目前的教育職位如下:
- 學校董事會、督學或建築負責人可以下令將殘疾學生安置到國際高等教育學院,另一種設置或停學一段時間,不超過連續5個工作日,不超過非殘疾學生因相同行為被停學的時間。
- 督學可下令將殘疾學生安排入“留校察看”、另一環境或停學不超過連續10個學日,包括該學生因同一行為而根據上文(a)分段被停學或開除的任何期間。如果主管確定學生的行為應該被停學,並且停學或開除不超過非殘疾學生因相同行為被停學的時間。
- 在不改變學製的情況下,督學可就個別行為不端事件,在同一學年內下令額外停學不超過連續10個學日。
- 負責人可能順序放置一個身有殘疾的學生在一個ia由特殊教育委員會(CSE)相同的時間,沒有殘疾的學生將受到紀律,但不超過45天,如果學生攜帶或擁有武器學校或功能,或者學生故意擁有或使用非法藥物的銷售或者銷售或征求受控物質而在學校或學校的功能。
- 在符合聯邦和州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下,公正的聽證官員可以下令將殘疾學生安排在國際高等教育機構中,每次最多45天,如果保持該學生當前的教育安排會對該學生或他人造成傷害的風險。
處分變動是指暫停或取消學生當前的教育處分,有以下兩種情況:
- 連續10個學日以上;或
- 如果學生在一個學年中累計超過10個學日,並且由於每次停課或被停課的時間長短、學生被停課的總時間以及停課或被停課彼此之間的距離等因素而構成一種模式,則連續10個學日或更少的學日。
如果對殘疾學生的停學或開除將導致基於停學或開除模式的處分變化,學校工作人員不得停學或開除學生。然而,如果CSE已經確定該行為與學生的殘疾無關,或者該學生因涉及武器、非法毒品或管製藥物的行為而被置於IAES中,學區可能會基於停學或開除的模式,對該學生實施停學或開除,否則將導致處分的改變。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地區特殊教育委員會(CSE)應對學生的殘疾與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之間的關係進行“表現確定”審查:
- 因涉及武器、非法毒品或受管製物質的不當行為,決定將學生送入IAES;
- 因為讓學生在目前的教育環境中存在對學生或他人造成傷害的風險;或
- 決定實施停學,構成紀律變化的安置。
學生麵臨紀律處分,但在發生不當行為時,其父母/監護人未被確定有資格根據《殘疾人教育法》(IDEA)和第89條獲得服務,如果符合聯邦和州法律和法規標準,家長/監護人有權援引聯邦和州法律和法規中規定的適用程序保障,在引發紀律處分的行為發生之前,學區被認為已經知道他們的孩子是一名殘疾學生。如果該地區被認為知道這方麵的知識,該學生將被視為在紀律目的上假定有殘疾的學生。
實施停學或開除的主管、校舍校長或其他學校官員應負責確定該學生是否被推定為殘疾學生。學區被認為知道學生有殘疾,因此,如果在行為發生之前,該學生被推定為殘疾:
- 一位家長對孩子有殘疾表示擔憂;
- 要求對該學生是否有殘疾進行評估;或
- 一位老師或其他地區人員對該學生有殘疾表示了特別關注。
如果該地區在收到支持該地區知道該學生是殘疾學生的主張的信息時,或:
- 進行了個別評估,確定該學生不是殘疾學生;
- 學生家長拒絕服務;或
- 學生家長不同意根據國家教育部門局長條例第200.4條對學生進行評估。
如果在對該學生采取紀律措施之前,沒有根據知道該學生是殘疾學生,該學生可能受到與任何其他從事類似行為的非殘疾學生相同的紀律措施。
但是,如果在該非殘疾學生被紀律處分時提出了個人評估請求,則應按照適用的聯邦和州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和完成快速評估。在快速評估完成之前,非殘疾學生,如果不是因紀律原因被推定為殘疾的學生,應繼續留在由地區確定的教育安置中,這可能包括停學。
如果發現該行為與學生的殘疾有關,CSE應進行功能行為評估,以確定學生從事某一特定行為的原因。當某學區首次讓殘疾學生在一學年中停學或停學超過10個學日,或對其進行停學或停學,並構成處分處分的變更,包括對涉及武器、非法毒品或受管製物質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換,CSE將製定或審查行為幹預計劃。
如果有行為幹預計劃的殘疾學生,在一學年中被暫停或調離當前的教育崗位超過10個學日,隨後被暫停或調離,但不構成處分變更,CSE的成員應審查行為幹預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改。如果CSE的一名或多名成員認為需要修改,學區應召集CSE會議,在委員會認為必要的範圍內修改該計劃及其實施。
由於殘疾學生的行為涉及武器、非法藥物或受管製藥物,或由於以下原因,學區應不遲於決定將殘疾學生轉到IAES的日期之日,向家長/監護人發出懲戒解除通知:
- 將學生維持在他/她目前的教育環境可能會對學生或他人造成傷害;或
- 決定實施暫停或開除,構成紀律變化的安置。國家教育部門局長規定的程序保障通知,應隨處分通知而發。
被連續停學五天或以下的殘疾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應享有與《教育法》規定的非殘疾學生的家長/監護人相同的非正式會議機會。
對於被停學5天以上的殘疾學生的紀律指控,校長的聽證應根據納入本行為準則的國家教育部門專員條例中規定的程序分為有罪階段和處罰階段。
對殘疾學生的開除,除留校察看或安置外,應按照適用於非殘疾學生開除的正當程序進行,除非CSE確定該行為與學生的殘疾無關,否則學校工作人員對殘疾學生的開除不得連續超過10天或導致處分變更的時間。
在任何停學或撤學期間,包括安置在高等教育學院期間,殘疾學生應按本行為守則所載的專員規例所要求的服務提供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應按照納入本行為準則的國家教育部門專員規定的方式進行加速正當程序聽證:
- 該地區要求舉行這樣的聽證會,以獲得公正的聽證官員的命令,將殘疾學生安置在IAES中,如果學校人員認為該學生目前的教育安排是危險的,或在正當程序聽證會的候審期間,如果學校人員認為該學生目前的教育安排是危險的。
- 如果確定學生的行為不是學生殘疾的表現,或與有關安置的任何決定有關,包括但不限於將學生安置在IAES的任何決定,則家長要求舉行這樣的聽證。
- 懸而未決的加快過程中聽到或上訴有關位置的一個學生在一個ia行為涉及武器、毒品,或控製物質,或危險的理由,或關於決心的行為不是一個表現學生的殘疾學生,被放置在一個ia,學生應留在ia等待公正的聽證官的決定或者直到過期ia的位置,除非家長/監護人與學區另有約定,否則以先發生者為準。
- 如果學校的工作人員在國際高級教育課程課程結束後建議改變學生的課程,在任何對提議的課程課程改變提出質疑的程序懸而未決期間,該學生應在被移至國際高級教育課程課程之前繼續留在該課程課程中,除非該學生再次被安置在國際高級教育課程課程中。
- 應在收到聽證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加速正當程序聽證。盡管公正的聽證官可以批準特定的延期,但他(她)必須在最後一次聽證日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書麵決定郵寄給學區和家長/監護人,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收到聽證請求後的45個日曆天,沒有例外或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