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為準則
第十五節:對學校財產的公共行為
本地區致力提供一個有秩序、尊重學生的學習環境。要創造和維持這樣的環境,就必須規範學校財產和學校活動中的公共行為。就本節行為準則而言,“公眾”係指在學校設施內或參加學校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學生、教師和地區人員。
本行為守則所載的對學校財產和學校活動的公共行為限製,並非旨在限製言論自由或和平集會。本地區認識到,自由調查和自由表達對本地區的目標是不可或缺的。本行為準則旨在維護公共秩序,防止他人權利被濫用。
所有在學校內或參加學校活動的人,都應以尊重和有秩序的方式行事。此外,所有在學校內或參加學校活動的人都應穿戴得體,以達到他們在學校內的目的。
任何人,無論是單獨或與其他人,不得:
- 故意傷害他人或威脅傷害他人。
- 故意損壞或破壞(包括塗鴉和縱火)地區財產或教師、行政人員、其他地區雇員或任何合法進入學校財產的人的個人財產。
- 擾亂課堂、學校課程或其他學校活動的有序進行。
- 在學校場地或學校活動中展示、分發或穿戴淫穢、倡導非法行為、表現出誹謗、妨礙他人權利或擾亂學校活動的物品。
- 使用不適合學校社區的語言。
- 基於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想象的種族、膚色、體重、國籍、民族、宗教、宗教實踐、殘疾、性取向、性別/性別認同或年齡等因素對任何人進行恐嚇、騷擾或歧視。
- 未經授權進入校舍的任何部分,或在任何建築物或設施正常關閉後停留。
- 妨礙任何人在本行為守則適用的任何地方的自由行動。
- 違反交通法規、停車規定或其他車輛限製的。
- 持有、消費、銷售、分發或交換酒精產品或飲料、受管製物質,或在學校財產或學校活動中受其影響。
- 在學校財產內或在學校活動中擁有或使用武器,但執法人員或經學區特別授權的除外。
- 在學校裏閑逛。
- 在學校財產或學校活動上賭博。
- 拒絕服從可識別的學區官員執行職務的任何合理命令。
- 故意煽動他人從事本行為準則所禁止的任何行為。
- 違反任何聯邦或州法規,地方法令或董事會政策,在學校財產或在學校活動。
- 在學校擁有滑板和懸浮滑板。
違反本行為準則的人員將受到以下處罰:
- 訪客的授權(如有)不得留在學校場地或學校活動場所,並應被指示離開場地。如果他們拒絕離開,他們將被逮捕。
- 學生將根據事實需要,按照正當程序受到紀律處分。
- 根據《教育法》第3020節和/或他們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權利,終身教授應受到事實證明的紀律處分。
- 享有《公務員法》第75節保護的公務員分類服務的工作人員,根據《公務員法》第75節或他們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權利,根據事實的需要,將受到立即開除和紀律處分。
- 第3款和第4款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所享有的任何法律權利,視情況而定,受到警告、訓斥、停職或解雇的處分。
大樓校長/指定人有全麵責任確保本行為守則在其大樓內或與學校環境有關的行為得到執行。當行為準則被違反時,應處理和糾正被禁止的行為。
如果拒絕改正被禁止的行為,應警告其後果。如果此人的行為構成直接威脅,此人應被趕出學校財產或學校活動。如有必要,將聯係當地執法部門協助移走此人。
地區將對任何學生或教職員采取適當的紀律處分,以“處罰”列於上述部分。此外,本地區保留對任何違反本行為準則的人采取民事或刑事法律行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