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
第十七節:行為準則的審查
教育委員會將每年審查這一行為準則,並在必要時進行更新。校董會可指派顧問委員會協助檢討行為守則及地區對違反行為守則的回應。在進行審查時,委員會將考慮準則條款的有效性,以及準則是否得到公平和一致的應用。
校董會可委任一個諮詢委員會協助檢討該守則及地區對違反行為守則的回應。該委員會將由學生、教師、管理人員、家長團體、學校安全人員和其他學校人員的代表組成。
在采納任何對守則的修訂之前,校董會至少舉行一次公開聽證會,學校人員、家長、學生和任何其他有關方麵都可以參加。行為準則及其任何修訂將在通過後不遲於30天內,按照國家教育局局長規定的方式提交教育局長。
《尊嚴法》協調員、建築負責人或非歧視通知中列出的個人的姓名和/或聯係信息的變更不構成對《行為準則》的修訂,從而要求舉行公開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