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
第十八節:撤職、停職和轉介
如果學生被開除或休學,可能會啟動以下支持性轉介:
輔導辦公室/社工/心理學家應處理所有轉介學生到輔導中心的事宜,並會與現場工作人員合作,將學生家屬轉介到社會/人力服務機構尋求支援,如有需要,亦會向外部機構轉介。
學區可以向家事法院提交pin請願書,針對任何18歲以下的學生,證明他或她需要監督和治療:
- 教育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習慣性逃學不上學的;
- 持續或持續的行為使學生無法控製或習慣性地不服從,超出了學校的合法控製;或
- 故意非法持有大麻,違反《刑法》第221.05條。單次違反§221.05將成為提交pin申請的充分依據。
校長被要求將以下學生介紹給縣檢察官,以便在家庭法院進行少年犯罪訴訟:
- 任何16歲以下的學生被發現攜帶武器到學校;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42)條規定,任何14或15歲符合少年犯身份的學生;或
- 任何年齡在16歲及以上的學生,或任何14或15歲的學生,隻要符合未成年罪犯的身份,都可以向適當的執法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