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為準則
第二十一節:短期在校或一至五天校外休學程序和時間
如果學生的不適當的,不可接受的或不安全的行為被確定為第2級違規,它可能需要短期在校休學。如果學生的不適當的,不可接受的或不安全的行為被確定為三級違規,它可能需要短期在校或校外停學。
事件發生後的行政決定
3級或4級的違規行為要求學生立即離開教室或其他地點。
管理員通過收集事實版本和與學生交談來調查事件,以確定事件是否屬實:
- 在學校暫停或
- 校外休學
停學文件和家長通知
懸掛的文檔包括:
- 建議的暫停類型和分配的天數
- 證據摘要,包括行為違規描述、事件報告、陳述、視頻、照片和任何其他相關材料或證詞
- 建議在暫停期間或暫停後進行幹預
以電話和書麵形式通知家長。溝通必須告知家長,她/他可以要求與管理員討論停學原因、停學前采取的行動、指定的幹預措施和停學後的恢複情況
暫停開始
學生在下列指定日期服務:
- 暫停或校規的行為
- 校外休學
家長要求開會
家長可以要求與校長會麵,討論停學的原因、事實的版本、停學前采取的行動、指定的幹預措施以及學生的返校情況。
幹預措施和重新
所有學校都必須有恢複性幹預措施,解決導致停學的行為。
所有學校都必須為校外休學返校的學生製定休學返校協議。
吸引負責人
家長或學生可以在停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校長提出書麵申訴。主管在收到申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麵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