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
第二十二節休學五天以上
如果學生的不適當、不可接受或不安全行為被認定為四級違規行為,有可能被處分或停學五天以上,必須遵循以下程序和時間表。
最初五天停學的分配
第四級違反規定的學生將立即被趕出教室。
在地區聽證程序開始之前,必須遵循分配短期停學所需的所有程序來分配為期5天的停學。
學校要求舉行地區聽證會
提交所有聽證請求文件:
- 監督聆訊要求表格
- 證據摘要,包括行為違規描述、事件報告、證人陳述、視頻、照片和任何其他相關材料或證詞
- 家長收到停學信
- 建議在暫停期間或暫停後進行幹預
以電話和書麵形式通知家長。溝通必須告知家長,她/他可以要求與管理員討論停學原因。
校長決定及家長通知
在審查聽證請求信息後,其指定負責人批準或拒絕長期暫停聽證請求。
如果聽證請求被批準,參加聽證的書麵通知將在收到聽證請求文件的48小時內通過認證/回執郵件發送給家長。
書麵通知必須包括時間、日期和地點或主管的聽證會和會前會議;描述被指控的行為違規,描述事件和學生的行為;家長和學生有權由律師代表,出示證據和詢問證人。
局長聽證會和會議前會議
參與者包括:聽證官、學生學校的行政管理人員、學生和家長,以及學校或學生或家長要求的任何證人。
在聽證的第一階段,聽證官決定學生是否有罪或無罪或涉嫌行為違反。
在第二階段或聽證中,聽證官建議分配的後果和幹預措施。
校長將作出最終決定,並以書麵形式通知家長。
上訴
家長或學生可以在決定日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麵上訴。家長或學生如不同意委員會的決定,可在委員會作出決定後30天內向教育署署長提出上訴。